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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捐”不捐与“诈捐”何异

作者: 出版日期:2011.03.19 点击数:0

【报纸名称】:今日早报

【出版日期】2011.03.19

【版次】第a0002版(早点)

【入库时间】20110620

【全文】

【新闻点读】

□王文武

2011中国慈善排行榜将于4月26日公布。但中慈榜办公室调查显示,中慈榜第一次调查的11笔过亿元的企业大额捐赠中,已确认到账的有7家,其中包括以分期到账方式至今尚无全额到账的2家,另外还有4笔捐赠尚无回应。

近年来,“诺捐”越来越成一种作秀,抑或是某种利益下的“遮羞布”。从余秋雨“假捐门”,到章子怡的“诈捐门”,再到陈发树的“空捐门”,“诺捐”成“赖捐”,让公众失望、令舆论沸腾。透过这些事情,我们可以看到,有人将捐款当成要求回报、追逐利益的投资,放长线钓大鱼;有人将慈善、公益当成了秀场,虚张声势,以此扬名;还有人将资助作为交换条件,机关算尽,试图大赚……

应该说,慈善事业是自愿的,对于一个人、一个企业而言,捐不捐款,谁都没有资格说三道四。然而,在公开场合“诺捐”,然后“悔捐”,或者“赖捐”,就有点惹众怒了。一方面,这是对受助者的一种欺骗,另一方面是对公众的一种欺骗,再者扰乱了正常的慈善秩序。开空头“支票”,说到底还是不想捐,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

对此,上海、 北京、湖北等地拟实行“赖捐追索制”,不履行捐赠承诺可追索。地方法律的立法,对“赖捐”具有法律约束意义。然而,就“诺捐”而言,如果依旧停留在口头上,依旧属于道德范畴,法律对“赖捐”还是无可奈何。顶多这些“赖捐”者迫于舆论压力补捐。

在此语境下,笔者认为“诺捐”应该像签合同一样,首先契约化。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履约期限。如果到期未履行,对不起,你涉嫌“诈捐”,要么及时足额补上,要么去“蹲黑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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