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应是合伙合同关系

作者: 王东芳 日期:2008.01.01 点击数:0

【作者】 王东芳

【刊名】现代经济(现代物业 下半月刊)

【关键词】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 企业 合同法律关系

【摘要】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合同关系,该合伙合同关系有其特殊性,可视为一种新型的合伙合同关系。

【年份】2008

【期号】第3期

【所属分类】 G719.2;F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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