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应是“作为犯罪”
【作者】 秦博勇
【刊名】中外法学杂志
【关键词】 非法持有 持有型犯罪 犯罪行为形式 持有行为 毒品罪 行为人 否定概念 持有犯罪 第三行为形式 形式逻辑
【摘要】,“持有者故意取得或将受该物件或欲终止其持有时,在有足够时间去终止之期间内,对其自己支配该物之事实有认识时,在本条之适用上,持有即是一种行为。”持有是一种什么行为形式?引起了我国一些学者的探讨兴趣。其中,有学者认为,这标志着一种新型的,既不同于作为又不同于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行为的产生。《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刊登的饶景东同志《议持有型犯罪》中提出“持有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行为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认为持有非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犯罪行为形式,理由有三:
【年份】1994
【期号】第2期
【所属分类】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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