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

作者: 日期:1990.01.01 点击数:0

【作者】

【刊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键词】 县公路 王烈 人身损害赔偿 路树 马学 上诉人 被告 县人民法院 原告 公路管理

【摘要】原告:王烈凤,女,51岁,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侯家坡村一组。 被告:陕西省千阳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公路管理段段长。 原告王烈凤诉被告陕西省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年份】1990

【期号】第2期

【所属分类】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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