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公安机关也应是法定的刑事司法解释主体

作者: 石经海 日期:2001.01.01 点击数:0

【作者】 石经海

【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关键词】 刑事司法解释 主体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 司法职权

【摘要】一般认为司法解释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然而,司法实践的实际和公安机关的职权、性质决定了刑事司法解释的主体不限于此,还应包括最高公安机关:最高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如何行使其司法职权所作的解释应为司法解释;法律也规定了最高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解释的主体权.

【年份】2001

【期号】第1期

【所属分类】 D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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