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更登记不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刊名】法学评论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成立 变更登记 当事人 商品房买卖 要式合同 物权行为 房屋产权 “要式” 债权行为
【摘要】]民他字第50号)中指出:“未办理
【年份】1994
【期号】第6期
【所属分类】 D923
相关文章
- 1、办理过户手续应是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作者:周艳 年份:1994
- 2、登记不应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作者:蓝承烈 年份:暂无
- 3、“九十三号房屋”不应是夫妻共有 作者:胡久远 年份:1988
- 4、你理应是历史的一部分 作者:张林华 年份:2012
- 5、农家小院,买卖翻悔引官司 作者:马召弟 年份:暂无
- 6、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应是多少天 作者:吴成华 年份:2003
热点排行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