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报应、报应的制约与一般预防:兼论一般预防不应是刑罚目的

作者: 韦临 流銮 日期:1997.01.01 点击数:0

【作者】 韦临 流銮

【刊名】法律适用

【关键词】 一般预防 刑罚目的 预防犯罪 罪刑相应 刑法理论 公平与正义 特殊预防 思维定势 目的意义 罪刑关系

【摘要】就在于将犯罪者所承受的刑罚描述为罪犯自身罪过与行为的反致,也就是将刑罚的发动在因果论意义上归罪犯自己。我国刑法理论“罪刑相应”的原则,实质上就是报应观念的直观昭示。“犯多大的罪,便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罪犯不仅仅因其罪过与行为而承担刑罚,而巨因其罪过与行为的危害程度承担合理的刑罚。刑罚发动的程度,在因果论意义上也决定于罪犯自身。我们反对司法专横与擅断。而此专横与增断,恰恰就是在因果论意义上割裂、分离行为者的罪过和行为与刑罚发动及发动程度的前述关系,任意地发动刑罚和任意地决定其轻重。我国的刑法理论将罪刑相应原则描述为体现刑罚公正与合理的原则,承认并且强调刑罚的公正与合理取决于这一原则的落实,并由此而在刑法运行的整个过程积极追求这一原则的实现,其所指向的必然就是对报应的追求。报应观念,作为人类文化传...

【年份】1997

【期号】第5期

【所属分类】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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