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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庭院物业用房纠纷一审开庭

作者: 出版日期:2013.03.05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淮北晨刊

【出版日期】2013.03.05

【版次】第A03版:A03版

【入库时间】20130430

【全文】

2012年7月26日晨刊刊登的有关万马相山庭院物业的报道。晨刊讯昨天上午,相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万马相山庭院物业用房纠纷一案。

回顾

去年7月,因物业公司撤离引发“万马相山庭院数千业主挽留物业公司”风波,其中一个关键点就是26间物业用房的租赁合同问题。根据记者当时采访获得的4份合同复印件等材料,26间物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甲方为中都物业,乙方分别是王峰和詹浩秋,分别签署于2011年的3月和4月,租赁期限均为10年。根据合同,26间门面房年租金一共是19万元。

庭审

该案原告方为万马相山庭院业主委员会,第一被告为浙江中都物业,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为王峰、詹浩秋。

原告方诉求法庭判定浙江中都物业与第二、第三被告签署的26间物业用房租赁合同无效,同时要求第二、第三被告立即腾空所占用房。

原告代理律师称,中都物业为前期物业,租赁合同为中都物业经理私下与第二、第三被告所签,租金低。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没有私自出租物业用房的权利,同时当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合同超过该成立时间的部分应无效。第一被告浙江中都物业方面派员出庭,因没有授权委托书,只能坐在旁听席。第二、第三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第二、第三被告的代理律师以万马相山庭院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部分委员的当选票数不过半等为由,认为该业主委员会不是适格主体。该代理律师认为,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且经第一届业委会确认有效,同时租赁价格与合同是否有效无关,请求法庭判定原告的诉求无效,并提出保留追究纠纷发生以来原告方对被告方所造成的侵害的权利。

在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记者朱冬赵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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