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首推低保对象动态生活补贴 以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11.15
【版次】第04版:政文新闻/思明之窗
【入库时间】20110110
【全文】
本报讯 (吴会明) 11月11日,记者从厦门集美区民政部门获悉,今年集美区首次推出为全区低保对象适时发放动态生活补贴政策措施,即以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基础,每人每月可获得10元到30元不等的补贴。据悉,2010年的动态生活补贴计算时间从1月份起,由区民政部门于2011年1月一次性发放到位。
厦门集美区此次发放动态生活补贴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辖区内6500多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具体补贴标准分档次计算补贴:当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涨幅达5%-8%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当月计算10元生活补贴;达8%-10%时,每人当月计算20元生活补贴;达10%以上时,每人当月计算30元生活补贴。
据介绍,所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指反映低收入居民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水准所消费项目的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相对数,从低收入居民特有的消费结构出发,反映生活必需消费项目价格变动对这一阶层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至今年10月份,由于受食品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厦门集美区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7.2%,此前7、8、9月份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分别为6.1%、4.9%、5.0%。此次推出的动态生活补贴政策措施,正温暖着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心。
厦门集美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集美区低保对象生活补贴一直在逐年提高。早于2007年7月1日,《厦门集美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率先全市各区正式实施,全区低保及农村困难对象纳入保障体系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当年辖区城乡共有6300多户低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仅此项政府一年需拔出补助专款260多万元。
基于物价上涨等因素,2008年初集美区出台方案,对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进行调整,首次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包括:城市居民1人户每人每月330元,2人户每人每月305元,3人户(含3人以上)每人每月280元;城镇居民1人户的每人每月300元,2人户每人每月280元,3人户(含3人以上)每人每月250元;农村为每人每月190元。
受物价持续上涨影响,2009年1月起,厦门集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提高,即农村低保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90元,提高至今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城镇低保标准则维持2008年的标准不变。此外,还提高了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即2009年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08年的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今年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