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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高速路征迁安置办法 先安置后拆迁 补偿直接到户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8.05 点击数:0

【报纸名称】:福建日报

【出版日期】2010.08.05

【版次】第02版:要闻2

【入库时间】20110110

【全文】

本报讯 (记者 吴宏雄 实习生 李丽鹃) 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行补偿款与征迁工作经费分开,补偿款按标准直接补偿到户。地方政府及其征迁机构作为管理服务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与补偿款利益分离。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近日修订出台《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着重体现在安置征迁过程中群众主体地位,全面推行“无阻碍施工”,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为突出被征迁群众利益主体地位,《办法》规定对征迁面积及地面物数量确认无异议后,由征迁机构与被拆迁户直接签订协议。地方政府先落实被征迁群众安置工作后再实施拆迁,充分尊重群众居住权益。补偿款和工作经费分立专户管理,经确认后的补偿款由国土部门从征迁资金专户直接全额存入被征迁者个人账户,不通过乡、镇、村发放。征迁工作经费另设专户管理,由项目业主按照进度分期到位,并建立激励机制,早完成多奖励工作经费,迟完成多扣减工作经费。

《办法》要求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市、县级征迁机构应设立征迁信息平台,公告征迁安置工作方案和补偿标准,对被征迁单位、个人的征迁面积、地类、结构类别、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安置方案在乡镇、村(居)委会两级进行公示。 对征迁面积丈量和地面物清点,做到征迁机构、项目业主、国土部门、镇、村、所有权、设计方代表等“七到位”签字确认。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征迁面积和地面物清点还需施工单位、监理代表签字确认。征迁机构、国土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标准和确认的数量计算补偿款,工作人员没有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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