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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权捞钱 收受贿赂 执法犯法 横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

作者: 出版日期:2011.08.04 点击数:0

【报纸名称】:陕西日报

【出版日期】2011.08.04

【版次】第5版 (法治·社会)

【入库时间】20110920

【全文】

本报讯 (记者 吕贵民 通讯员 乔小兵 贾亚莉)横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吴宏祥受贿案,由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榆阳区法院7月22日经开庭审理后,以犯受贿罪判处吴宏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这是榆林市多年来首例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被判刑的犯罪案。

法院判决书认定,2011年2月,横山县东方红煤矿法人代表尚某,去横山县公安局找当时分管民爆物品审批的副局长吴宏祥办事,在吴宏祥的办公室向吴说东方红煤矿准备开始建设矿井,需购买雷管、炸药等开矿所用的民爆物品,希望吴宏祥给予关照。同时,尚某又对吴宏祥说,你个人需要帮忙就尽管开口。吴宏祥便仗着对方有求于自己,将一个装有自己因私招待费用支出票据的信封袋交给尚某,信封袋内各种票据共计144522元,让尚某报销票据套取现金。为了不得罪吴宏祥,尚某当即答应尽快报销。

随后,尚某将所有票据交给煤矿出纳石某让其尽快将该费用报销后将钱交给吴宏祥。2011年2月24日,煤矿出纳将上述招待费票据从东方红煤矿财务账上报销后,将现金15万元打入吴宏祥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上。案发后,吴宏祥为逃避法律追究,于2011年5月9日,将赃款退还给东方红煤矿。

在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吴宏祥虽然承认收受15万元贿赂款的事实,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认可,但其狡辩称所报销的15万元中,其中7万元是因公招待费,同时辩解说自己虽然收受了钱财,但并没有为行贿人尚某谋取“利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宏祥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民爆物品审批的职权,变相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当庭确认了起诉书对吴宏祥受贿罪的指控并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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