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待遇要提高了 住房困难问题也将逐步解决 记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10.20
【版次】第02版:要闻2
【入库时间】20110110
【全文】
本报讯 (记者 吴宏雄)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将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收入水平。从2011年1月1日起,确保环卫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出勤日为5-10元,有条件的市、县应按照上限给予补贴。
《意见》要求,所有环卫用工单位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工单位要为所有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后,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每年要为环卫工人安排一次健康体检。设立环卫职工救助资金,由当地政府每年核拨一定的专款,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用于救助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工人。
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困难问题。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各地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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