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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认定其索贿受贿1190余万元归案后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16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新快报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A35版:综合

【入库时间】20110110

【全文】

新快报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益。CFP供图

律师将与王益

商量是否上诉

在昨天的宣判中,听到自己被判处死缓的结果,他的反应很平静。“王益没有当庭表示自己是否上诉。”不过,王益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说,在判决后,他将会见王益,与其商量是否上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0余万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曾帮明星还贷 

被认定是贿款 

有知情人告诉记者,行贿人李涛在庭审中所提的主持人刘芳菲是王益案的证人,检察官在王益案庭审过程中,当庭出示了刘芳菲的证言,以证明王益确实收受了他人的贿赂款。

刘芳菲的证言显示,王益离婚后,与主持人刘芳菲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无法成婚而分手。在分手前,王益用李涛提供的受贿款,为刘芳菲偿还了房贷。

有媒体报道,法院认定检察机关对王益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其中王益因替刘芳菲还房贷,而收受的他人钱款亦被认定为贿款。由此,王益与主持人刘芳菲的纠葛应该画上了句号。

(《北京晨报》)

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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