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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五做到”撑起未成年人的蓝天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29 点击数:0

【报纸名称】:西部法制报

【出版日期】2010.04.29

【版次】依法行政

【入库时间】20120820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近几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0%-25%之间,且呈逐年上涨的趋势。此类案件的慎重处理,不但可以直接教育和挽救失足的青少年,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且可以挽救其家庭,消除社会的不安定隐患,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五做到”的办案方法,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受理案件之初,做到每一案件均要剖析犯罪根源,结合未成年人年龄特点分析其犯罪心理,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和改造自己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涉嫌盗窃、抢劫、伤害、寻衅滋事、强 奸等罪名,农村的孩子主要以侵财型犯罪为主,城里的孩子则主要表现在暴力型犯罪方面,而这些孩子的犯罪又往往以多名甚至10余名孩子纠结在一起的团伙性犯罪为突出特点,遇事不能冷静思考,行动不计后果,胆大妄为,往往犯罪时先“动手”后“动脑”,自我控制能力差。如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武某某故意伤害案,武某某的同学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即叫来武某某与另外两名同学给其帮忙,武某某等人赶到后,在被害人避开他们的情况下,又赶上前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被害人腿上扎了两刀,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因事利导,指出其遇事不冷静,讲“义气”,其行为不但使被害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沉重负担,而且武某某要受到国法的处罚,还有可能要追究其同学的刑事责任,使武某某深受震撼,表示认罪伏法。在开庭时其不但对被害人表示了真诚的歉意,还央求其舅舅代其向被害人做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审查案件中,做到对未成年人的家属及学校老师的走访调查,对其生活学习环境进行全面了解。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弱,很容易受社会不良习性、风气的影响。因此,对未成年人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现实表现、家庭背景、抚养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可以分析出其走上歧途的原因,因人而异,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促其早日回归社会。如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韩某某抢劫一案,韩某某于2007年5月在铜川市小河沟军民桥附近路遇在此玩耍的四名12至15岁被害人后,即起意抢劫,在对其中一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后,抢走其中三名被害人的现金12元,后被受害人亲属抓获。受理该案后,因韩某某在作案时未满16周岁,承办人并没有简单地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了事,而是根据韩某某的生活情况,将其父母叫到该院,了解到韩某某的父母在韩某某辍学后,对其日常活动不太关心,致使韩某某结交了一些问题少年,最终使韩某某也成为了一名问题少年。承办人建议其父母应当多关心孩子的日常生活,韩某某的父母表示以后一定要多关心孩子。后对韩某某的父亲进行电话了解,韩某某已经不再与以前的那些朋友来往,而且已经到外地上技校,学上一门手艺。

  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要做到语言亲善,态度和蔼,充分了解其各种情况和在监所的表现。并专门制订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细心办理。

  该院在努力做好失足青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同时,还专门挑选了两名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在每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都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专门制作了《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告知卡》向其发放,此项经验现已得到铜川市检察院的认可并被推广至各个区县院学习。与此同时,还向看守所管教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羁押阶段的表现、情绪。如该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两名刚满16周岁的浴池服务生在上班期间乘两名客人在大厅休息之际,将其放在床上的三星伯爵W629++和三星G600手机盗走,价值分别为3245元和855元。在案件的审查中,细心的承办人发现,涉案的三星伯爵手机显示屏下方的产品标识为Anycoll,而三星正品手机的英文标识为Anycall,据此怀疑其极有可能是市场上流行的山寨手机,价值在600元左右,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承办人要求公安部门将涉案手机调取,重新做出鉴定。后经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76元。两部手机共计价值1431元,数额刚达到盗窃的起刑点,依据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公诉工作人员细致的工作态度,也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提起公诉后,要做到庭审时以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为主,向未成年被告人详细解释法律法规,适时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既使其明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使其树立正确接受改造的心态。

  针对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该院公诉人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格特点帮助其深刻剖析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阐明适用法律给予刑罚的必要性,指出其今后应注意的问题。如在审查起诉周某、王某某抢劫一案中,公诉人了解到周某、王某某均是在校学生,因为周某的手机丢失,害怕家人责骂而产生抢一部手机的想法,并叫上王某某给其帮忙,二人不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庭审中,公诉人结合其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建议法庭对周某、王某某适用缓刑,最后法庭宣告缓刑,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在判决宣告后,要做到及时回访,解决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并充分做法定监护人的工作,使挽救未成年人达到社会合力。

  该院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教:对留在看守所服刑或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及时到相关看守所、派出所回访考察,或约其到检察院进行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对在监狱等外地改造机关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告知他们可以与办案人员通信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办案人员反馈其改造情况。通过以上方式,随时掌握未成年罪犯的思想动态和改造情况,并及时提出对其在改造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另外有针对性地向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提供法律知识使未成年犯感受到家庭的亲情,促进其思想的转变。

  青少年代表着一个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少年强则国强,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市场、司法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起社会责任。

  段立智 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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