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196万 替刘芳菲还贷收钱被认定为受贿 国开行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A22版: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10110
【全文】
商报北京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是否上诉,王益表示还要考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根据检方指控,王益第一笔受贿金额来自香港商人李涛。李涛在湖南承接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并向王益行贿538万元。目前,李涛也已被捕。
王益受贿的第二笔金额,是通过其弟王磊,为云南一个叫周某的商人办理贷款,并分12次直接收受周某贿赂630万元左右。王益受贿的第三笔金额,是帮助河南王某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王益向此人要了30万元。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对王益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其中王益收受他人钱款,王益因替刘芳菲还房贷,而收受的他人钱款亦被认定为贿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综合新华社电、《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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