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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在常州社保缴在南通 律师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

作者: 出版日期:2010.10.08 点击数:0

【报纸名称】:常州日报

【出版日期】2010.10.08

【版次】第A03版(常州新闻.民声调查)

【入库时间】20110110

【全文】

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后,被派到常州新北区的一家公司工作,等到缴纳“五金”时,却被告知,要到南通去缴。明明在常州工作,怎么要到南通去缴“五金”?日前,想不明白的黄先生直接拨通了政风热线。

据黄先生称,他是沭阳人,来常打工已经三年,前不久,他和欧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正好新北区一家公司需要操作员,黄先生就被派到了该公司。可是,还在培训中的黄先生突然得知,他的养老保险金等“五金”要到南通去缴。这让他很不明白,为何自己在常州上班,却要到南通去缴“五金”?于是,他找到欧凯人力资源公司找答案,被告知“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

人在常州工作,“五金”却在南通缴纳?这种“稀奇事”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政风热线记者为此赶到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情况。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了解了黄先生的情况后表示,欧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常州、南通、苏州都有分公司,由于黄先生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看到欧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盖的章,他并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和欧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哪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黄先生当初是和南通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那他享受的就是南通的劳动保障。不过,如果黄先生确认是和常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那他们一定会查处的。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称,类似黄先生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打工人员在没有彻底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就签定了劳动合同。他提醒,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和麻烦,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都必须了解清楚,尤其是像黄先生这样被派遣到其他具体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更应了解得细致些。

那么,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细节呢?用人单位又该如何规范用工呢?

常州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为帅认为,黄先生所涉纠纷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问题。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劳动者到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特殊劳动法律关系。作为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应当注意劳动合同中必备的派遣单位名称、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外,还应当特别注意实际用工单位的名称、地点及工作岗位等事项,而且作为劳动者有权知晓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都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者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劳务派遣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则应当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福利待遇、奖金并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等相关法定义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三方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应依法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这有助于明确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防止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发生相互推诿的情形。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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