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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196万王益一审死缓 帮刘芳菲还贷收受的钱款被认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16 点击数:0

【报纸名称】:舟山晚报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12版 (新闻时空)

【入库时间】20111110

【全文】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罪案15日一审结果公布,受贿千万元的王益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据报道,王益受贿的1196万元中,第一笔受贿金额来自香港商人李涛。这位商人在湖南承接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之后他向王益行贿538万元。王益受贿的第二笔金额,系通过其弟弟王磊,为云南一位商人办理贷款,并分12次收受该商人的贿赂约630万元。王益受贿的第三笔金额是,帮助河南王某办理贷款,对方得了300万元的好处费,而王益向王某索要约30万元。

王益涉嫌犯罪一案,曾牵涉到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刘芳菲。王益曾授意香港商人李涛替刘芳菲支付购房款,后又让刘芳菲不仅归还了李涛所支付的全额款项,还加上了利息。据悉,王益离婚后与刘芳菲确立恋爱关系,俩人感情甚笃,一度谈婚论嫁,后因王益家人反对俩人无法成婚。

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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