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回避”制出台月余四川查“法官律师”家庭 B01-律师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1.04.11
【版次】B01:B01-律师周刊
【入库时间】20110725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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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商报》报道,最高法院对法官、律师“夫妻档”、“父子档”等出重拳,于今年2月中旬颁布的 《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符合此规定的,同一个家庭里的法官、律师只能二选一,实行单方退出,要么一方别在法院当领导、法官,要么一方转行不再当律师。
记者获悉,近期,全国很多法院已开始清理符合此情形的法官,四川省法院也在全面摸排“法官律师”家庭。
最高法推“任职回避”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今年2月中旬,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
很多人认为,最高法出此“狠招”,彰显了其预防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
该规定中第一条便明确规定,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此外,该规定明确,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川法院全面摸排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院的这一回避制度出台前,重庆、江苏等地法院已经作了尝试。
2010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中院就率先在全国推进回避制,规定常州市中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以及法院领导的直系亲属从事律师行业,需单方退出,并明确回避的情况主要包括四类情形: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经过摸排,常州两级法院共有40多人符合回避条件,其中包括两名基层法院副院长在内的中层以上干部8人,全部落实了回避,两名副院长都调至其他单位。
去年5月,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党组积极与钟楼区委、区人大有关领导进行协调,在区委、区人大的支持下,院内两名中层以上干部已调离法院,分别担任钟楼区政法委副书记和区城管局副局长,他们的一个共同点是,配偶在当地从事律师职业。
“他们中一人是副院长,一人是审判庭的负责人。”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法院符合回避制的普通审判岗位法官有七八名,大都已经调至法院综合部门工作,也有热爱审判岗位的法官,选择让从事律师职业的配偶退出。
如今,最高法院出台的回避制度已过一月有余。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目前,四川省法院也在全面摸排“法官律师”家庭,为落实回避制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专家认为效果有限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介绍,多年来,个别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在这种背景下,全国法院推出了这种隔离机制,应该是当前我国司法环境下采取的一种力图重塑司法形象,促进司法公正的措施。
对于“单方退出”后是否能真正起到“隔离”作用,陈忠林认为,就一定的时间和范围而言,这种隔离措施对促进法官的廉洁和司法公正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但他认为,这种效果的范围是有限的。
“就我个人了解到的情况而言,对司法公正影响最严重的通常不是配偶、亲属关系。 ”
陈忠林称,例如不正常的 “情人”关系,非律师的亲属关系,权钱交易形成的一般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有密切利益联系的朋友、同学关系往往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单方面退出尽管为亲属直接影响法官公正建立了一道“隔离墙”。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机制根本就无法防止那些形式上退出律师行业,实际上操纵相关业务的行为。
(蔡小莉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