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消防支队原工程师王英职务犯罪获刑五年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1.08.10
【版次】第A11版(本地.热线)
【入库时间】20111020
【全文】
生活日报8月9日讯(记者赵国陆)8月1日,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工程师(副团级)王英受贿、挪用资金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原审被告人王英,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德州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副团级),捕前担任该支队工程师。德州中院二审查明:原审被告人王英在任德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便利。该公司为此送给他房屋一套。王英拿到房屋钥匙一直未居住,委托该公司将房屋卖掉,并于2009年5月收取了卖房款15万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王英利用管理他人委托公安消防支队代为经营管理的公司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公司资金共20万元,用于购买私人轿车和认购门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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