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3] 王英偉:港政制採行政主導型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04.03.13
【版次】第02版(港闻)
【入库时间】20110501
【全文】
任何政改方案應以社會穩定發展及完善體制中各組成部分的配搭為目的。
規定行政立法相互關係
香港特區《基本法》第48、62條賦予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決定、制定並執行政府政策的主導權,但亦明確指出其需要向立法會負責、定期作施政報告,接受監察。這規定體現了行政和立法之間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關係。
基本法吸收了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繼續採用了行政主導型的體制。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姬鵬飛主任90年在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說明: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便為香港的政改定下方向及步伐。
為政改定方向步伐
姬鵬飛主任所指行之有效的部分,在《基本法》中都有論述,而其中經常被忽略的有:
■《基本法》第65條「原由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及
■《基本法》第100、103條保留公務員制度
這兩方面的規定亦正是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兩大支柱。在這體制內,行政機關掌管制定政策所需的資訊、諮詢組織及區域組織等掌握民意的渠道,並負責制定執行及管理政策,造成行政主導的政局;而立法機關則起監察的作用。
諮詢組織在行政主導體制中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制訂政策時吸納政制外的人(甚至反對派)的意見,增加政策的代表性及社會的認受性,確保推行的政策能兼顧各方的利益及與大部分民眾的訴求一致,這是成功實行行政主導的要訣。
無論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是如何產生,政策的制定是必須先作廣泛的諮詢,才作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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