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的王英只能怪法律
【作者】 贺卫方
【报纸名称】:
【关键词】 标签标准 败诉 饮料酒 美国法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成文法国家 产品责任法 酒生产企业 法律类型 法律处理
【出版日期】2000.08.09
【版次】
【入库时间】20100601
【全文】
在以“奇女子挑战全国白 酒”而引人注目的“白酒标签 案”所引发的报道和讨论中,舆 论明显倒向了王英一边。除了酒 厂代表以及饭碗与白酒生产密切 关联(例如,“酒文化研究会”成 员)的人士外,其他人大多站在王 英的立场上,甚至参与本案审判 的一位不愿露名的法官也表达了 对王英行为的赞许。不过,我个 人认为,尽管王英的遭遇和处境 令人同情,但理性地看,不支持 王英主张的法院判决仍然是正当 的。$$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企 业对产品标签内容的设定有直接 的法律依据,那就是《饮料酒标 签标准》。在判断一个案件时, 法官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条文, 看法律是否对特定主体规定了某 种权利或义务。在本案中,被告 人富平春酒厂的行为没有违反法 律的规定,因此,以被告人没有 在标签上标注警示或危害成分而 要求给付赔偿是于法无据的。可 是,正如王英所质疑的那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以及《产品责任法》第十五条对 生产者告示义务的规定还作数 吗?表面上看,《标签标准》与 上述两法发生了冲突,不过,这 里有法理上所谓普通法与特别法 的分别;对于一个生产饮料酒的 企业来说,遵循前者是基本的法律 义务,因为这毕竟是专门针对饮料 酒生产企业所作的特别规定。从常 理上看,两法的规定所针对的是具 有相当危险性的产品,就近取譬, 比如法院引以为据的《饮料酒标签 标准》,之所以明定“饮料酒”,是要 与其他诸如“工业酒(精)”之类的 酒相区别。可以想见,如果是工业 酒精,标签标准肯定要严格得多。$$ 王英举出媒体关于美国法院 让生产香烟的企业“赔得吐血”的 报道,将其与她作为消费者再三败 诉的境遇相比较:“我并不是说美 国的法院比中国的好”,但言下之 意,还是认为美国法院对消费者的 保护更完备,力度也更大。实际上, 我们应当注意到,中国与美国属于 两种不同的法律类型。中国则属于 成文法国家,法官的任务是严格地 依据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处理 案件和解决纠纷。所以,假如本案 发生在美国,法官完全可以宣布 《标签标准》不符合更高层次的某 个法律,或者干脆宣布某项立法 “违宪”,从而使该法律失效。然而, 在中国,法官却不能这样做,他们 只能适用法律,哪怕他们个人认为 这法律不公平。那么,在现行体制 下,王英们该怎样为消费者权益而 奋斗呢?答案不是像王英说的那 样,“通过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 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最高人民检 察院抗诉省高院的判决”。而且因 为再审、抗诉的次数没有限制,便 “一刻不停地与之斗争,不断地提 出再审和抗诉”。如果现行法律不 改,一味地在司法领域“斗争”,只 能使代价越来越高昂。合理的选择 是:在立法领域寻求改进,即说服 人民代表和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 关,修改目前的法律。一俟法律改 过,再有酒厂胆敢置法律规定的标 签标准于不顾,则此后的官司消 费者必赢无疑。只是王英本人的 这起官司仍翻不过来,因为法律 不能溯及既往。从前的事情,只 能按从前的法律判决。
- 1、奇女子王英败诉的法律适用质疑 作者:王全兴,潘晓璇 年份:2001
- 2、王英:中国“斗酒”第一人 作者:李子园 年份:2007
- 3、“金字招牌”应是真金 作者:贾珺 年份:暂无
- 4、消费维权:厂家不应是“冤大头” 作者:万里行 年份: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