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求上门处罚遭拒告行政不作为 作者:李义山应霞王益敏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7.26
【版次】B01:律师周刊
【入库时间】20110725
【全文】
据 《钱江晚报》报道, 7月20日下午2点,宁波律师郑克开车来到法院。与平时不同的是,这次他的身份是原告。
今年3月,郑克因违法停车被交警开了罚单。他不愿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被处罚人必须到交警队接受处罚。他提出,如果交警能上门,他愿意接受处罚。
等了几天,交警再次通知接受处罚,郑克认为,交警没有及时处罚他,以 “行政不作为”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被贴罚单律师不接受处罚
今年3月14日,郑克的车被海曙交警大队贴了罚单。 3月16日,郑克通过特快专递向海曙交警大队发出申辩书,同时附上了抄告单和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但他不愿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他说,如果交警能将处罚决定书送上门,他将当场接受处罚。
等了几天,海曙交警大队再次通知他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郑克认为,交警部门以 “被处罚人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为由,就不做行政处罚,是行政不作为,他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庭审激辩是否应当上门处罚
7月20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海曙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志平说: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郑克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过程包括:口头告知、听取违法行为人申辩、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签名、交警签名或盖章等。
王志平说,这些程序只有当事人亲自到交警部门才能完成。因此,一直以来,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人都是这么做的。
对此,郑克说,只要交警上门来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的程序,全都可以完成。因此,这不能成为交警不处罚的理由。
海曙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法学界人士此案暴露法律空白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赵振良律师说,行政法有个基本原则——对于公权力部门,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也就是说,假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交警不能强制要求违法行为人必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但是赵振良表示,如果要求交警上门处理违法行为,将急剧增加执法的社会成本,此案暴露了法律的空白, “法条有一定的稳定性,相对于现实也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个案子就体现了这点。”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仕法也持类似观点。他说,假如要交警上门处罚,将对警力提出极高的要求。 (李义山 应霞 王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