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不上诉死缓昨生效-刘芳菲因退还贿赂款,不构成共同受贿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4.28
【版次】第26(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因受贿1196万元而被北京市一中法院一审判决死缓。4月26日,是王益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27日记者获悉,王益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其死缓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判决书认定,王益的受贿总额为1196万元。其中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分12次通过弟弟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贿赂630万。香港商人、深圳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8万。此外,河南一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王某通过王益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获得好处费300万元,王益从中分得30万元。 受贿款中,包括王益让李涛为其女友央视女主持人刘芳菲还的200万房贷。案件审理时,刘芳菲称王益离婚后,两人谈过恋爱,曾一度谈婚论嫁。但因王益家人反对,二人未结婚。刘芳菲还表示,与王益分手后,王益可能是感到歉疚,让李涛给了她200万,让她还房贷。 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7日,就刘芳菲为何不构成共同犯罪,记者采访了刑法专家。对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振祖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衡量是否构成共同受贿是该主持人在王益受贿行为中是否帮助、介绍或利用王益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案中,王益让李涛为该主持人偿还了200万元的房贷,是王益收受此笔贿赂款之后将该笔钱处置给了她。女主持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所以只要她在案发后退赃即可。女主持在王益被调查时已经退还该笔款项,并给了李涛4万元利息,所以她不构成共同受贿。
《北京青年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