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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赃款已全部追缴-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一审判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16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淮河晨刊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据报道,王益受贿的1196万元中,第一笔受贿金额来自香港商人李涛。这位商人在湖南承接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之后他向王益行贿538万元。王益受贿的第二笔金额,系通过其弟弟王磊,为云南一位商人办理贷款,并分12次收受该商人的贿赂约630万元。王益受贿的第三笔金额是,帮助河南王某办理贷款,对方得了300万元的好处费,而王益向王某索要约30万元。 令坊间关注的是,王益涉嫌犯罪一案,曾牵涉到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刘芳菲。王益曾授意香港商人李涛替刘芳菲支付购房款,后又让刘芳菲不仅归还了李涛所支付的全额款项,还加上了利息。据悉,王益离婚后与刘芳菲确立恋爱关系,两人感情甚笃,一度谈婚论嫁,后因王益家人反对两人无法成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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