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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隐瞒王益犯罪实情刘芳菲证人身份遭质疑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05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湛江晚报

【出版日期】2010.04.05

【版次】第24版:娱乐·声色

【入库时间】20120420

【全文】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闹得沸沸扬扬,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刘芳菲以证人的身份做出的证词更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近日,烟台市一法律界人士从法律的角度质疑刘芳菲在此案中的证人身份。

案情摘要:刘芳菲当日以证人身份证实,她称与王益曾是恋人关系,但后因家庭原因与王益分手,之后王益或出于歉疚,用200万受贿款帮她还房贷。后来王益被调查,他让刘芳菲把200万元还给行贿人李涛,同时付给了李涛4万元利息。

在该案中,烟台的孙检察员对于刘芳菲的证人身份提出了疑问:如果是王益指使李涛送给刘芳菲200万元,那这笔钱作为王益受贿罪的一项事实,刘芳菲的行为就属于掩饰王益犯罪所得赃款,刘芳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是王益向李涛索取了200万元后转手给了刘芳菲,就需要侦查机关查明刘芳菲是否知道200万元是王益受贿款。

法律条款:《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检察员还认为:假如证明刘芳菲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她就该被同案起诉,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而对于刘芳菲没有被同案起诉原因,孙检察员分析说,可能是公诉人认为刘芳菲的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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