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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一审判死缓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16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新民晚报社区版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A01版:风尚

【入库时间】20120820

【全文】

本报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他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他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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