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開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1196萬一審宣判死緩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B04版(華人世界)
【入库时间】20110308
【全文】
資料照片 王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5日上午對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益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中認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數名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對方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96萬餘元。案發後全部贓款均已追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有索賄情節,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王益在歸案後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贓款已全部追繳,認罪悔罪,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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