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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王益受贿案惹恼央视领导 刘芳菲出镜率被压低 2010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05 点击数:0

【报纸名称】:彭城晚报

【出版日期】2010.04.05

【版次】B02 (星闻联播·娱乐)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本报综合消息 因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而牵扯进来的央视主持人刘芳菲,近来成为公众关注的最热点。事发后的她将何去何从?记者3日在央视探访得知,虽然其主持的3档节目仍在照常播出,但知情人透露,央视领导对此事其实颇为光火,本就遭遇央视长时间“雪藏”的刘芳菲,以后在央视的出镜几率可能会变得更少。

3档节目常态中有异常

记者观察到,由刘芳菲主持的3档节目近期全部照常播出。3月28日晚7时央视八套播出的《影视俱乐部》中,刘芳菲与嘉宾姚晨、凌潇肃大聊新剧《和空姐在一起的日子》。由其主持的另一档周播节目《国际艺苑》也于3月29日晚7时30分照常播出,刘芳菲说了一些简短的串词。

除了2档周播节目,其主持的CCTV音乐频道每日播出的欣赏类节目《经典》也照常播出。不过,细心的观众会发现,这档节目近期播出的时代名伶巨星演唱会,早在一年前就播出过,许多视频网站都在一年前就有了完全一样的节目。

上镜几率规格均被压

表面虽是一派风平浪静,央视相关工作人员也曾表态“刘芳菲的工作照常进行,并未受到影响”,但记者昨日探访得知,实际上央视高层对刘芳菲涉案一事已经相当火大。

早在2008年,一篇“魏东自杀与央视主持人刘芳菲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的帖子惊爆网络后,刘芳菲在央视的出镜率就锐减。后来她又接连被爆出与大老板有染,而今又牵涉重大经济犯罪案,也无形中“连累”了央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称,央视高层因为此事多次挨批,有关方面要求严格压低刘芳菲的出镜几率和规格。这位美女主持在央视的前途让人堪忧。

■ 相关新闻

疑隐瞒实情,刘芳菲证人身份遭质疑

王益受贿案闹得沸沸扬扬,刘芳菲以证人的身份做出的证词更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近日,烟台市一法律界人士从法律的角度质疑刘芳菲在此案中的证人身份便是其中话题之一。

■ 有罪论

收钱细节有矛盾处

孙检察员在研究了有关新闻报道后回复记者说:“关于刘芳菲收钱的细节,不同媒体的报道有矛盾之处。如果是王益指使李涛送给她的,那既然此200万元已被列为王益受贿罪的一项事实,刘芳菲的行为就属于掩饰王益犯罪所得赃款,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侦查机关最好把王益和刘芳菲并案处理,案件名称就是:王益、刘芳菲受贿、掩饰犯罪所得案。检察机关好作为一个案件起诉。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如果是王益向李涛索取了200万元后转手给了刘芳菲,那需要证明刘芳菲明知200万元是王益受贿所得的赃款。能证明的话,就同案起诉刘芳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证明的话,就不能起诉她。”

■ 无罪论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孙检察员同时也坦言:“盗窃案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并成一案的情况很常见,

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受贿案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并成一案的情况我好像还没有听说过。但以前没有不等于今后不会有。”

据孙介绍,这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该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前并不叫这个名字,而是叫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在具体案件中罪名可以分拆为窝赃罪、转移赃物罪、收购赃物罪、销赃罪等。孙检察员最后说:“刘芳菲没有被同案起诉,可能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公诉人认为刘的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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