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复写件也合法有效王益志雷强
【作者】 王益志雷强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09.12.21
【版次】第A7版:今日说法
【入库时间】20120620
【全文】
2007年期间,吴越多次向周全赊购农资化肥,2008年5月28日,经双方结算,吴越共欠周全货款45万元,并约定货款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此后,吴越给付138000元,余款一直拖欠未付。2009年10月20日,周全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越及时偿还货款312000元,并提交了作为证据的欠条复写件。吴越辩称,2008年5月28日,经双方结算,欠周某货款4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式两份,都交给周某,自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陆续还清货款,并将欠条原件收回,欠条复写件未收回,双方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周全的诉讼请求。吴越向法院提交了作为证据的欠条原件。
法官释法:周全提交的欠条复写件能否作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吴越提交的欠条原件能否证明债务已经清偿。复写件系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属于原始证据。复写件不同于复印件,其与原件一样具有效力。吴越认为两张欠条都交给周全,并陆续将货款付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吴越仅凭欠条原件不足以对抗周全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已经将所欠货款全部付清。因此,吴某认为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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