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一审判死缓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A16 | 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20310
【全文】
【本报记者梁敉静北京十五日电】今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律师分析指量刑合理、适当。
1999 年11 月至2008 年2 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 万余元。
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北京一中院认定了上述事实并认为,王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宇松说,王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受贿数额达到1196 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且有索贿情节,所以应当按照情节特别严重处理,应处死刑。按照现在掌握的事实,赃款已经全部追缴,并且王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处死缓是合理的,适当的。
2010 年3 月30 日,王益案一审开庭。检方指控王益利用职务之便涉贿逾千万,央视主持人刘芳菲也卷入其中,一名副部级高官的贪腐大案又抖出一条桃色新闻,占据各大报纸娱乐版头条,被传得沸沸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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