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一审被判死缓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22版: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20720
【全文】
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曾经是“意气风发、春风得意”的官员,如今因涉嫌犯受贿罪而沦为阶下囚。当年过五旬的王益接受刑事审判时,他对于被控的上千万元受贿金额表示认罪。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对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审时认罪态度好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益受贿金额为1190余万元。其中一笔受贿金额来自商人李涛。有媒体报道,李涛是王益案的“关键人物之一”,李涛和王益早就认识,他在湖南承接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并向王益行贿538万元,目前,李涛也已被捕。
此外,王益受贿还通过其弟弟王磊来实现。在为云南一个叫周某的商人办理贷款时,王益多次通过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某数百万元贿赂款。王益对检方的指控表示认罪。
有知情人说,“在法庭上,王益认罪态度、悔罪态度都很好”。或许正是因为王益这样的良好认罪态度,使得这起案件毫无悬念,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有了判决结果。
宣判平静接受判决
在昨天的宣判中,王益的情绪始终很稳定。听到自己被判处死缓的结果,他的反应很平静。“王益没有当庭表示自己是否上诉。”有知情人告诉记者。不过,王益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说,在判决后,他将与王益商量是否上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0余万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北京晨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