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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和王益案判决的震慑意义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17 点击数:0

【报纸名称】:南国都市报

【出版日期】2010.04.17

【版次】

【入库时间】20100820

【全文】

最近几天,公众瞩目的文强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王益腐败案分别在重庆和北京一审宣判。文强被认定犯有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强奸罪等四项罪名,数罪并罚获死刑,其中认定其受贿1216万元;王益则被认定受贿1196万元,一审判处死缓。 应当说,这两起案件的判决还是民心所向。这两个案件,应当成为反腐败的典型。 除此以外,文强和王益两人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多的意义还在于再次提出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改革问题。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10万元就是贪腐犯罪的死刑起点,但从十万到百万、千万乃至亿元、数亿元,如果都用死刑,则显然有不公平的地方。其更大的悖论在于,本来设定10万元这一较低死刑起点,是为了震慑贪官,但如果一个贪官的涉案金额一不小心就超过了10万元甚至千万元,这一规定反倒成了纵容贪官肆无忌惮的理由,因为再往多贪,结果也是一样的。 去年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张军副院长曾提出,刑法对贪贿犯罪的处罚,现实中从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相同,甚至有些涉案几千万元的判得比几百万元的还轻,这让社会不满。 因此,我国有必要调整现行刑罚政策,至少通过特别规定,根据人的寿命规律,在刑法中采取特别规定的方式,将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从现有的20年提高到50年或100年,这种长期失去自由的威慑力,甚至大于死刑。此外,刑法应当规定贪贿犯罪的刚性死刑标准。与此同时,对所有被判贪污贿赂罪者,一律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假如其家庭在经济上卷入了腐败,则一并判处没收家庭全部财产,只留必要的生活之需。只有这样,才能让合理的制度形成对贪官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原载《南方日报》,杰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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