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受賄案一審判死緩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王益受賄案一審判死緩 【新華社北京十五日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十五日上午對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益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二月,王益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數名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對方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一千一百九十六萬餘元。案發後全部贓款均已追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有索賄情節,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鋻於王益在歸案後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贓款已全部追繳,認罪悔罪,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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