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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196万王益被判死缓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16 点击数:0

【报纸名称】:齐鲁晚报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A16版(中国新闻)

【入库时间】20110110

【全文】

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 (资料片)

4月15日上午,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因受贿罪,被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王益因替央视名嘴刘芳菲还房贷,而收受的他人钱款亦被法院认定为贿款。对于是否上诉,王益的辩护律师表示还要回去商量。

认罪态度好案件无悬念

检方指控,王益受贿金额共分三大笔。

王益受贿的第一笔金额来自香港商人李涛。李涛在湖南承接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并向王益行贿530余万元;王益受贿的第二笔金额,是为云南一个叫周某的商人办理贷款,并分12次直接收受周某贿赂630万元左右;王益受贿的第三笔金额,是帮助河南王某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王益向此人要了30万元。

知情人士说,“在法庭上,王益认罪态度、悔罪态度都很好。”或许正是因为王益这样的良好认罪态度,使得这起案件毫无悬念,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有了判决结果。

平静接受判决尚未表示上诉

在4月15日宣判中,王益的情绪始终很稳定。听到自己被判处死缓的结果,他的反应很平静。“王益没有当庭表示自己是否上诉。”有知情人告诉记者。不过,王益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说,在判决后,他将会见王益,与其商量是否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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