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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受贿案一审宣判 被判死刑

作者:穆好强 出版日期:2010.04.16 点击数:0

【作者】 穆好强

【报纸名称】:酒泉日报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三版

【入库时间】20110501

【全文】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记者陈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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