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受贿一审获死缓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A18版(中国新闻/社会)
【入库时间】20110308
【全文】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另据报道,法院认定检察机关对王益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其中王益因替刘芳菲还房贷,而收受的他人钱款亦被认定为贿款。刘芳菲的证言则显示,王益离婚后,与主持人刘芳菲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无法成婚而分手。在分手前,王益用李涛提供的受贿款,为刘芳菲偿还了房贷。
在昨天的宣判中,王益的情绪始终很稳定。听到自己被判处死缓的结果,他的反应很平静。“王益没有当庭表示自己是否上诉。”有知情人告诉记者。不过,王益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说,在判决后,他将会会见王益,与其商量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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