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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王益一审被判死缓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4.16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16版(法治中国)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分12次通过王磊(王益胞弟)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贿赂630万元左右。香港商人、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8万元。此外,某省一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王磊(非王益弟弟)通过王益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并获得好处费300万元,王益从王磊处分得3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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