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放弃上诉 死缓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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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0.04.28
【版次】
【入库时间】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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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因受贿1196万元而被北京市一中法院一审判处死缓。4月26日,是王益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昨日记者获悉,王益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其死缓判决经市高院审核后将生效。
判决书认定,王益的受贿总额为1196万元。其中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分12次通过弟弟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贿赂630万。香港商人、深圳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8万。此外,河南一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王某通过王益为某企业办理贷款,获得好处费300万元,王益从中分得30万元。
受贿款中,包括王益让李涛为其女友某主持人还的200万房贷。案件审理时,该主持人称王益离婚后和她恋爱,两人一度谈婚论嫁。但因王益家人反对,二人未结婚。该主持人还表示,与王益分手后,王益可能是感到歉疚,让李涛给了她200万还房贷。
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昨天,就该主持人为何不构成共同犯罪问题,记者采访了刑法专家。对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振祖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衡量是否构成共同受贿要看该主持人在王益受贿行为中是否起到了帮助、介绍作用或利用王益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案中,王益让李涛为该主持人偿还了200万元的房贷,是王益收受此笔贿赂款之后将该笔钱处置给了她。该主持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所以只要她在案发后退赃即可。主持人在王益被调查时已经退还该笔款项,并给付了李涛4万元利息,所以不构成共同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