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一审死缓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4.16
【版次】第029版(时事财经B2)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据新华网15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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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帮明星还贷
被认定是贿款
有知情人告诉记者,行贿人李涛在庭审中所提的主持人刘芳菲是王益案的证人,检察官在王益案庭审过程中,当庭出示了刘芳菲的证言,以证明王益确实收受了他人的贿赂款。李涛在证言中说,著名主持人刘芳菲在北京买了一套房,月供上万元。于是,王益让李涛给了刘200万元,用于偿还房贷。后来,王益事发被调查时,他让刘把200万元还给李涛,并让刘给了李涛利息。而刘芳菲的证言则显示,王益离婚后,与主持人刘芳菲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无法成婚而分手。在分手前,王益用李涛提供的受贿款,为刘芳菲偿还了房贷。有媒体报道,法院认定检察机关对王益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其中王益因替刘芳菲还房贷,而收受的他人钱款亦被认定为贿款。由此,王益与主持人刘芳菲的纠葛应该画上了句号。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