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 濮阳市原副市长王相玲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12.25
【版次】第03版(国内新闻)
【入库时间】20110920
【全文】
大河报消息 曾经风光无限的濮阳市原副市长王相玲,因收受贿赂而葬送了美好前程。12月23日,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从轻判处被告人王相玲有期徒刑1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8年8月,王相玲(女)在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或家里先后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相玲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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