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之狱”与王安石变法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2.02.13
【版次】第15版:史海钩沉
【入库时间】20120420
【全文】
《清明上河图》 资料配图
中国古代名人名案寻踪系列钩沉之一
核心提示
中国封建时代有一起情节简单的伤害案,那就是《宋史·刑法志》记载的一个著名案件“阿云之狱”。在案发时的宋代,后经明至清末,围绕该案定性问题一直争议不休。历史评说多认为,“阿云之狱”其实是一场变法之争。虽然如此,但是此案的判处结果却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上的一个亮点,那就是关系到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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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众议频繁的
寻常命案
《宋史·刑法志》记载的案件“阿云之狱”,发生于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登州(今山东烟台、蓬莱一带)地方官奏报当地有一个叫阿云的女子,在母亡服丧期间被许聘给一韦姓男子,她因嫌恶韦某丑陋,趁未婚夫在地头熟睡,连砍十几刀,伤而未死,仅断其一指。阿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因属于性质严重的命案而被逐级上报。
全案一目了然,依今日法律,得按伤害或者杀人未遂定罪,这类案件甚多,绝不致引起热烈讨论。阿云杀未婚夫之举,也许出于反抗包办婚姻?《宋史·许遵传》说:“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出嫁前对容貌丑陋的未婚夫已存厌恶之心,后来憎恨心理转化为坚决的行动。险做刀下鬼的男人,未见记载有劣迹,论理该算无辜者。任何时代的法律,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直接目的。阿云不愿嫁韦某,绝无剥夺韦生命的权力,虽未造成杀死他人的后果,伤害或杀人未遂则是清楚无误的。封建时代对故意伤害杀人罪,照例以“杀人偿命”为准则,处置甚严。
当时,审案的是登州知州许遵,与审刑院、大理寺等司法机关判决“绞刑”的观点迥异。他的理由是:一、阿云“许嫁未行”,只可“以凡人论”,有从轻情节不能按杀夫论罪;二、讯问后立即承认所作所为,应以“自首”对待。上述两点,都是当时和后世“争议”的焦点。“阿云之狱”经国家司法机关——审刑、大理、刑部审理均判以死刑,而许遵“标新立异”,针锋相对,惊动皇帝。年轻的宋神宗下诏让王安石、司马光分辨是非。其时,朝野几乎都视许遵“戾法意”,斥之为“妄断”,要求惩罚许遵。
阿云不过一村妇,做梦也想不到,因她搅动了上层社会。许遵那时候正在登州任上,一心“立奇而自鬻(yu)”,想搞点轰动效应,恰遇阿云案,便抓住审理,事情有很大偶然性;不过由此引爆一场争论,又有必然的内因。开始只是定罪之争,分出观点对立的两派。接着,王安石、司马光各持一端,最后由于王安石居上风,就变成权力决定审判的局面。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宋神宗下诏说:“谋杀已伤,司法官经审问将要纠举时,罪犯自首,依照谋杀罪减刑二等论处。”
早在此案发生前的当年七月,宋神宗曾颁布诏令说凡是谋杀被害人致其受伤,司法官经审问,将要纠举时,罪犯自首,依照谋杀罪减刑二等论处。审刑院、大理寺判阿云死罪,并以违反服丧期间不得婚嫁的律文为由奏报皇帝裁决,皇帝在承认此判决的基础上
赦免了阿云死罪。起初,登州知州许遵上奏,主张对阿云以杀伤罪论处,同时适用上述诏令予以减刑二等论处,而不应判死刑。刑部核定的意见与审刑院、大理寺相同。这时候许遵被任命为大理寺卿,御史台奏劾许遵判决不当,而许遵不服,请求将案件发由内外两制(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知制诰)讨论。皇帝于是命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共同讨论,但结果是司马光支持刑部的判决,王安石则支持许遵的判处,二人各持己见分别上奏皇帝。神宗诏命采纳王安石所议。
而御史中丞滕甫仍请求再推选官吏评议决定,皇帝又下诏将案件送交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等重新审定。吕公著等人的意见与王安石一致,于是皇帝又诏从王安石之议。但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都有异议,他们奏告皇帝,说吕公著等人所议是不当的。于是,宋神宗又命王安石和齐恢等人共同讨论,反复研究这一难案。
王安石对阿云案本身未必真有“情钟”,他一定从“遵议”看到反对派的存在。由于王安石的权力干预,使阿云案以许遵所议告终。就案评案,阿云不致“绞死”是有法可依的,因她尚无真正成为韦妻的名分,按封建法律,故意杀人而仅断一指与杀人已遂,犯罪程度不同、情节轻重有别。司马光及其后的邱 都有“以礼决狱”的主张,说阿云杀夫属十恶不赦,是法律儒家化的典型论点,脱离案情实际。可是,他们反对王、许的“按问自首”说则是明乎法理的。
引发朝廷对“自首”认定的变迁
次年(公元1069年)二月庚子,宋神宗下诏:凡是今后谋杀人自首的都要上奏,听从敕令裁决。同月,王安石被任命为参知政事,他向宋神宗上奏称:“按照律文的意思,因犯杀伤罪而自首的,得以免去所因的罪,仍然依照故意杀伤的规定论处;若是已经杀了,则准照故杀法的规定,为首的必判死刑,不需奏报上裁;从犯的处理自有编敕奏裁的条文,不需再立新的诏制。”他就此案与唐介等在皇帝面前争论了多次,最后皇帝接受了王安石的意见。宋神宗再次下诏称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一律依照上一年七月的诏书办理。
但是,关于此案的争议并未停止,判刑部刘述等又向宋神宗奏请由中书省、枢密院两府合议,御史中丞吕诲,御史刘琦、钱颛也都提出同样要求。宋神宗认为律文规定已经很明确,不需再合议。而曾公亮等都认为,广泛收集异同的意见,说服意见不同的人,无妨再议。这样,又将此案付诸枢密院评议。文彦博认为:“所谓杀伤就是图谋杀死而致伤,已经杀了,不可以用自首。”吕公弼认为:“杀伤罪在律文上是不可以用自首的。今后已经杀伤人的罪犯请依律惩办,其从犯协助加功者自首,要奏报皇帝裁决。 ”陈升之、韩绛的意见与王安石的主张略同。
史载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刘琦、钱颛、范纯仁忤王安石,均贬官”。刘、钱皆参与阿云案审理,都坚决反对许遵和王安石之论。
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三月,宋神宗驾崩,年仅10岁的哲宗即位。尚书省向宋哲宗上奏:凡是已经捕获的盗贼,有已经杀人,以及原来犯有强奸罪、强盗罪免死而改判流配的,如果再犯罪被捕获,官吏照例适用知人欲告,或按问自首减免法。况且律文规定的自首减等判处遣流之刑,是因为其罪情还不是最大的危害行为,并且有改过自新的愿望。至于强奸、劫盗,与其他犯罪不同,难以照自首之例减刑。哲宗遂下诏:“强盗按问欲举而自首者,不用减等之法。”而此前,宋神宗认可的是王安石的“按问自首”法。
不久给事中范纯仁又上奏宋哲宗:“熙宁年间按问欲举条款都得以原减,所以包庇坏人太多,元丰八年,别立条制。对于已杀人、强奸,依法规定不适用自首,不应改用按问自首减等法。至于犯死罪但宽贷和持有器械的强盗也不减等,实在太重了。按《嘉 编敕》的规定:‘应定为罪犯的人,因被怀疑而拘留,赃证还不确凿,或同案人已经被捉获,还没有被指控,罪犯本人在审讯过程中一经讯问便供认不讳的,都按照自首减等法处理。如果已经诘问而拒不认罪的,就不在自首减等之例。’这条敕令当时适用全国,都说允当合理。我请求依法不得自首的罪犯,一律不得宽减刑法,其他罪犯可以使用《嘉 编敕》定罪量刑,这样就合情理了,帝王广布仁爱之德,臣民就不会蒙受不白之冤。”宋哲宗接受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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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法之辩实为变法之争
这本是一起平常的民妇杀人未遂案,但《宋史·刑法志》却予以详细记载,其中关键的原因乃是皇帝、群臣对于此案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首,如何认定而应起的广泛争议。该争议绵延两朝,史所罕有。但进一步思考,从“阿云之狱”涉及的皇帝、群臣的轮番论辩中,我们正还可以隐约窥得北宋一朝由王安石变法而引发的愈演愈烈的党争。大臣党争,历代不绝。虽然孔子曾经说过君子群而不党,但君子结党自汉以来已经屡见不鲜(如东汉党锢之祸)。
北宋党争萌芽于宋仁宗在位时范仲淹等所主导的“庆历新政”,到“熙宁变法”时达到高潮,并愈演愈烈,直至靖康亡国。“阿云之狱”发生于党争不断的“熙宁变法”的前一年,第二年王安石即任参知政事(副宰相),此后又两度出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由变法而激发的新旧两党之争也随之愈演愈烈。
王安石早在宋仁宗时期就曾上万言书,力陈变法,求富国强兵之道,创立“荆公新学”,为变法创造理论根据。宋神宗赵顼在宋代诸帝中以革故鼎新,锐意进取而著称,在其即位之初便力排众议,任用王安石为股肱之臣,力图除诸世之弊,振非常之功。但是,新法推行之初就遭到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守旧派大臣的强烈反对。
在本案中,王安石和司马光围绕如何定罪的交锋中,王安石支持许遵,认为谋杀已伤,按问欲举适用减等,而司马光等认为谋杀不适用自首减等。宋神宗支持王安石侧面反映了对其的信任。宣称“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王安石,在对此案的处理中和众多政见不同者唱反调,体现出了其果毅厉行的改革家风格。
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三月,宋哲宗即位后,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高氏历来反对新法,任司马光为相,实行“元 更化”,新法尽废。司马光主政后,又重申自己对“阿云之狱”的观点,强调按问欲举而自首不适用减等,于是宋哲宗不得不下诏从司马光之议。
宋朝诸帝礼遇群臣,厚禄养士,议政之风日盛,然宋代党争之烈为历代之最。王安石以理财与强军为重点实施改革,推行一系列新法。宋神宗一朝虽然旧党反对不断,然终有皇帝支持而使新法得以推行。宋神宗驾崩后,旧党得势,支持和推行新法的新党尽被斥逐。太皇太后高氏垂帘操控达8年之久,元 年间,旧党众臣唯高氏是从。高氏去世后,宋哲宗亲政,才改元绍圣,表明要绍述先帝神宗,遂对旧党又大加挞伐,追夺司马光爵谥,甚至要掘其坟墓,后因被谏阻才作罢;贬谪苏轼等旧党人于岭南,遇赦不还。
宋哲宗之弟徽宗即位后,改元崇宁,表示继承父兄遗志,力行新法,令宰相蔡京书“元 党人碑”,立于殿门,将司马光等309人斥为奸党,昭其恶名于后世。然而南渡之后,宋高宗赵构为掩饰其父兄(徽宗、钦宗)亡国之耻,将责任推卸到王安石等新党头上,认为是由于其变法而导致亡国,将新党中很多人又打为奸党。由于南宋对新党的否定基调,影响到后世修《宋史》时将新党中很多人列为奸臣。
如此反复,河东河西,绵延数代,乃至借变法废法之名,行党同伐异之实。“阿云之狱”之争不过是北宋变法中两派互相攻伐的一个缩影而已。“阿云之狱”得以千古流传,或许正是因为有为数众多的千古名臣参与的党争。正史详载此案,与其说是意在反映宋代适用法律的水平,不如说是昭示后人党争误国的传统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