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券处处面露“霸王相”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03.25
【版次】第03版(经济新闻)
【入库时间】20101230
【全文】
提货券,为啥不能找零,咋就只能一次消费完?近日,市民朱先生向本报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市民:“霸王”条款
原来,朱先生前不久在西林路上的一家休闲食品店买了一些糖果,“其实,那家店糖果的种类并不是很多,只是单位发了那家店两张面值各100元的提货券,不能兑换现金。不用可惜了。”但挑来挑去,朱先生只挑中了价值120元的糖果,等他拿出提货券埋单时,却被营业员告知:“我们不找零的,要么,你用一张券再加20元现金;要么,你再买点东西,凑够200元。”
由于这家店离家比较远,无奈之下,朱先生只得又“费尽心思”挑了80元的东西。“幸亏提货券面值不是很大,要是面值是500元或1000元,那可就更尴尬了。”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不少市民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除了不找零、只能一次消费完之外,市民对商家强行设置消费期限也表达了不满,“我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按说,我们有提货券,也就等同于我们预先支付了钱款,消费者有权利想啥时候消费就啥时候消费。”朱先生说。
商家:事先已说明
22日下午,记者就朱先生反映的问题,来到西林路上这家休闲食品店。当记者把事实情况告诉店主时,店主答复说:“关于不找零钱这一条,我们事先就在提货券的背面作了说明,我们有什么错?”而当记者告知对方,此举涉嫌“霸王”条款时,店主则以要做生意为由,不再搭理记者。
律师:有违公平
提货券,是不是真的只能一次性消费?商家此举是否合理?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曹憬律师告诉记者,购物券、提货券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早在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据了解,消费者手中的购物券、提货券多来源于单位发放的福利或者他人的赠送;购物券、提货券等受到消费期限、一次性消费、不找零等限制,不如现金或银行卡消费方便。
曹憬表示,消费者手持购物券、提货券,说明消费者已经支付了对价;购物券、提货券过期作废、必须一次性消费完、余额不找零等做法,确实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
此外,曹憬还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家在购物券、提货券上设置消费期限、一次性消费、不找零等无异于格式条款,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记者陈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