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與空間:與王安石較量的法官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06.02.07
【版次】第09版(副刊)
【入库时间】20110501
【全文】
王安石變法是中國歷史上的著名事件。不過很少人注意到,在改革進行期間,王安石也曾企圖利用一些司法案件來達到政治目的,而他的計劃卻被一個默默無聞的法官所抵制。
無懼權貴據理力爭
王安石很喜歡標新立異,開始醞釀改革時,他正以「知制誥」官銜負責糾察京城的司法工作。這一年開封城裡發生了這麼個案件:市場上有個少年提了個斗鶉的鳥籠在那裡賣弄,他的一個朋友向他要,他不給,那個朋友仗著兩人挺熟悉的關係,一把搶了就走,那少年從後面追過去,一刀放倒了這個朋友,案發後,開封府判決為少年犯「故殺」罪,應處斬刑。
王安石批駁:「按照法律公然搶奪、暗中竊取都是『盜』,這人公然搶了鳥籠,就是個『盜』;追上去殺了,那就是法律上的『捕盜而盜拒捕鬥殺,殺之無罪。』」為此他彈劾開封知府犯有裁判錯誤的「失入罪」(無罪判有罪、輕罪判重罪)。開封府不服,請求大理寺複審,大理寺卿韓晉卿儘管知道王安石正得到神宗皇帝的寵信,仍然堅持此案因為「鬥殺」,少年應判絞刑。王安石與韓晉卿激烈爭辯,終於不能動搖這個判決。
按照當時制度,王安石彈劾錯誤,應該反坐(減等處罰),寵愛王安石的宋神宗特意下詔赦免他的罪過,照例王安石應該到皇宮門口叩頭謝恩,可他卻不去,說:「我本來就沒錯,為什麼要謝恩?」
這個和王安石較量的韓晉卿,字伯修,是密州安丘人。少年時以神童聞名鄉里,年紀輕輕就以《五經》中第,然後一直擔任地方司法官員。後來擔任地方長官時,連續兩任都獲得考核第一名,被調到朝廷擔任司法官,在大理寺任官長達20年。凡是朝廷的疑難案件他都會參與討論,這次因為與王安石爭論這個案子,更是在士大夫中知名。
以法論法不涉政鬥
1068年發生了轟動一時的登州阿雲案,再次把韓晉卿推到了與王安石爭論的中心位置。阿雲在母親死後、喪服未滿之時被家長嫁到了韋家,韋姓新郎面貌醜陋,阿雲很討厭,一天晚上發生爭吵,阿雲在新郎睡著後拿刀猛砍,因為力氣太小沒能砍死。
當官府來詢問時,阿雲主動坦白了罪狀。登州知州許遵認為阿雲屬於謀殺已傷而自首,應該按照故殺傷人罪減刑兩等(僅處徒刑);而上報到朝廷,大理寺認為這是屬於謀殺親夫的「惡逆」重罪,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有未遂、自首情節仍然要處死刑,但是考慮到阿雲是「違律為婚」,並非正式夫妻,所以請求皇帝特赦,免於死刑。
王安石支持許遵的觀點,而反對王安石變法的司馬光、呂公著等則支持大理寺意見。
雙方激烈爭辯達一年之久,韓晉卿首當其衝,可是他依法論法,不參與由這個案件派生出的政治糾紛。因此後來儘管宋神宗裁斷按照王安石的意見處理這個案件,但是仍然信任韓晉卿,繼續把各種重大疑難案件交付他處理。而韓晉卿仍然是「持平考核,無所上下」。
有一次要到外地去辦案,習慣上這種皇帝交辦的案件在出差前要到宮中請示,可韓晉卿卻說:「奉命出使自有原則,三尺法具在,難道還要刺探皇帝的意思而任意輕重嗎?」他立即動身,按法匯報。
王安石變法時加強中央集權,有人建議將全國所有的死刑案件全部集中到朝廷來覆核、由皇帝親自批准。韓晉卿表示反對:「死罪案件有可懷疑、可矜惜的情節才需要上報,這是祖宗的制度。四海萬里都要等待朝廷批准才可以定案,恐怕今後被關押瘐死的人要大大超過伏罪的人了。」他的意見被朝廷接受,維持了原有制度。
韓晉卿長期任法官,他執法守正,為人忠厚,士大夫們很尊重他,「不以法家名之」。最後死在了任上。(中國古代的法官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