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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一)

作者: 出版日期:2010.01.13 点击数:0

【报纸名称】:青海日报

【出版日期】2010.01.13

【版次】第7版

【入库时间】20110520

【全文】

2009年4月15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互助东路12号,查获当事人正在加工待出售的涉嫌侵犯“贵豪”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老抽王酱油276件,在现场查获侵犯“贵豪”牌老抽王酱油商标标志包装箱1900个,案值2.5万元。经鉴定,确认所查扣物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及侵权标志,并处以罚款1.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现阶段,人们群众认牌购物的意识逐步提高,此案当事人利用低档劣质酱油,冒充品牌酱油,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却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儿戏,此种侵权违法行为,应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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