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人员绑架杀害“同行” 河南男子刘绍刚昨被执行死刑
【作者】 马琳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0.11.26
【版次】第07版(警界)
【入库时间】20110520
【全文】
本报讯11月25日,固原首例传销绑架杀人罪犯刘绍刚,被固原市中级法院采用注射方法依法执行死刑。
2008年10月,刘绍刚经同学介绍,从河南省清丰县来到固原市搞传销。2009年9月份,刘绍刚从事传销活动钱财亏空,便产生了绑架勒索的恶念,遂准备绳子、匕首和木棍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
同年10月1日14时许,刘绍刚给被害人魏某某打电话,以自己发展了传销下线,请魏某某帮忙讲课为由,将魏某某骗至自己在固原市原州区西湖洗浴中心附近的出租房内。刘绍刚用绳子捆绑住魏某某后,多次用魏某某及自己的手机打电话、发短信给魏某某的家属,要求准备5万元现金赎人,并威胁恐吓魏某某家属不要报警,否则就“撕票”。
10月3日凌晨1时许,刘绍刚把魏某某强行带至固原市古雁岭树林内,掐住魏某某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恐其不死又用匕首捅刺其颈部两刀。而后,刘绍刚继续电话联系魏某某家属要求交付赎金。当日凌晨4时许,刘绍刚在收取赎金时,被魏某某的家属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今年4月29日,固原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刘绍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刘绍刚在被绑架人家属答应交付赎金并不报警的情况下,仍然杀害被绑架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遂判处刘绍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绍刚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刘绍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核准了对刘绍刚的死刑判决。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