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周收受贿赂被依法严惩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01.10.24
【版次】
【入库时间】20100820
【全文】
李纪周收受贿赂被依法严惩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公安部
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
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间,李纪周利用
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
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其中:收受厦门远华公司
董事长赖昌星(在逃)通过各种手段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
万元、港币3万元,并受赖昌星请托,干预海南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
籍油轮违法进诓裼偷牟榇Γ话镏?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两用汽车
牌证1副。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周民兴贿赂1万美元,为其向
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提供便利。此外,李纪周还多次滥用职权,
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
查扣的汽车和货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纪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为赖昌星等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已构成受贿罪。
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
罪的查处,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李纪周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刑法
修改之前,依法应按玩忽职守罪处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
为,李纪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能够提供
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
,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以受贿罪判处李纪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
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已经追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和其他财产全部上交
国库。
另据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李纪周的妻子
程辛联也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