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克杰李纪周辩护律师”张建中案调查
【作者】 李红兵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03.03.13
【版次】
【入库时间】20100601
【全文】
辩护律师成被告$$“13日下午,我们将就张建中案再次召开研讨会,因为毫无疑问,不管张建中案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对司法界和司法改革的影响都将是深远的。”11日中午,一位旁听了“张建中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案”一审的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律师对本报记者说。$$张建中曾担任成克杰、李纪周等高官的辩护律师,2002年5月张被拘留时,还是华夏银行前行长段晓兴的辩护人。$$根据张建中供职的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张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主任,1999年,张被评为北京市“十佳律师”。$$张建中是2002年5月3日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看守所。$$根据北京市公安局2002年10月29日签发的京公经侦起诉字(2002)第047号起诉意见书,张建中1969年初中毕业后到北京工艺美术厂工作,1972年入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51180部队服役,1982年转业到北京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工作,历任法警、审判员,1986年辞职后到北京第七律师事务所工作,1995年到现单位(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2002年3月25日,张建中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厅(刑二庭)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一审开庭日期曾定于2002年1月24日,但后来一再推迟。$$当日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到下午5点半,除了中间仅1小时的休庭外,整个7个半小时的辩论相当紧张。除了张的亲属及其所在的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的1名同事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5名代表外,其他人员被严禁入内。$$在媒体中,仅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两家获准入内,以至于仅能容纳20多人的审判庭最终都未能坐满。$$“张建中在庭审的个人陈述中,情绪非常激动。”一位旁听了一审的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该人士的转述,张在庭审结束前的个人陈述中,曾有一番如下的发言:$$“感谢审判长今天给了我这么长的时间,让我有机会为自己进行充分的辩解;感谢律师为我做了这么精彩的辩解;感谢公诉人,你们像一面镜子,让我清楚了我在你们心中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我看到这个国徽,想到我曾经在这个国徽下,为党为人民办了上千个案子,但是今天,我站在国徽下的感受和往常不一样,我感慨万千。”$$有关“犯罪事实”的两个版本$$在北京市公安局于2002年10月29日移送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意见书中,经该局侦查终结,证实张的犯罪事实为:$$“1998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建中在担任霍海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案代理律师期间,伙同市公安局预审处预审员曾岩(另案处理)伪造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授权委托书内容,在看守所内让霍倒签民事委托书的时间,后张将委托书转委托给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在逃)使用,李培国利用‘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骗取了大连市外经贸委同意,并在工商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使富国公司在分文未出的情况下,竟获得了大连奔德项目70%的股权。造成北京市商业银行7.8亿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以上犯罪事实,该局认定:“犯罪嫌疑人张建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之规定,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而在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中,检察院认定的张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张建中于1998年6月,受霍海音亲属委托,担任霍海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件的律师后,使用由霍海音在羁押期间签署的时间倒签为被羁押前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委托给李培国,企图减轻霍海音的刑事责任,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香港富国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骗取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失控。”$$据此,该院认定:张建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张建中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案”中,控辨双方的主要分歧集中于:$$1、“授权委托书”是否属于霍海音一案的证据?霍海音在羁押期间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2、张建中持倒签日期的授权委托书代理委托方从事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商务融资等活动并转委托他人,其行为是否属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围绕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张的代理律师沈志耕(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连军(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03年2月17日,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了包括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等在内的6名知名法学专家江平、赵秉志、樊崇义、张泗汉、张智辉就张建中是否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问题进行了咨询和论证。$$最后,根据辩护律师提供的论证材料,与会专家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张建中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而控方认为:香港富国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骗取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失控。$$但张的代理人则在辩护词中称:《授权委托书》与霍海音一案没有关联性,不可能用它来证明霍海音被指控的犯罪,故该《委托书》不能构成霍海音一案的证据。$$同时,与会专家还认为,涉案的《转委托书》也并非股权转让的必备文件,大连奔德两公司股权转让得以实现,主要在于北京市商业银行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同意和积极影响。$$可能的结果$$据记者手头掌握的1999年2月9日北京市商业银行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奔德大厦债权转让问题的一份会谈《纪要》显示:1999年2月8日,北京市商业银行总稽核肖健、保卫部总经理吴韧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浦维明、李培国,就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之事,在北京市商业银行会议室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银富财务有限公司,尽快签署银富财务有限公司向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其拥有的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合同,并完成转让变更手续。”$$在该会谈《纪要》上,由浦维明和肖健分别代表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商业银行签名。$$正是依据上述会谈《纪要》,与会的专家认为:作为霍海音案被害单位的北京市商业银行积极同意和大连奔德两公司的股权转让。因而,即便存在起诉书中的“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失控”,也不应该归责于张建中的代理行为和转委托行为。$$此外,根据大连市对外经贸委员会1998年1月13日“关于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记载: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合营甲方香港奔德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70%股份全部转让给香港银富财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进行了调整,霍海音任董事长。$$直到1999年1月22日,银富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霍海音作为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董事职务。而之所以要免去霍的董事职务,并不是因为霍已被羁押,而是由于银富财务有限公司要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再转让给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据此,与会专家认为,霍海音在向张出具委托书时,他仍然是大连奔德联两公司的董事长,其身份并不因为羁押而被剥夺;霍海音仍然有权行使大连两奔德公司董事长的权限,并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其职权范围内的委托行为。$$因此,霍委托张建中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此外,据张建中本人的供述:1998年8、9月间,霍海音通过曾岩向张转交委托书时,张发现霍的签名日期为1998年3月18日,曾说这只是技术处理。而且张作为霍的咨询律师在霍本人被羁押后一直未能见到霍本人。$$据此,张的代理人及与会专家认为:张建中是在曾岩的交待下接受了委托。因此,当时张有理由相信,作为公安机关预审员的曾岩的行为是出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思。$$因此,张建中接受委托书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也不应属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同时,该《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还载明:“与会专家还特别指出,本案被告人张建中系知名律师,在国内外都有比较大的影响,其涉嫌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后,得到社会舆论尤其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实事求是地对被告人张建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行客观评价”。$$在张案立案后,北京市中院和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一直拒绝对该案的任何采访和询问。$$“专家论证只是供有关机关尤其是审理此案的法院的参考,它不是判案的依据,因此,对于张建中案可能的审判结果,我不便发表评论。$$至于我个人的意见,已经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表明了。”3月11日下午,参与了该专家论证会的中国法官协会研究部主任、国家法官学院的张泗汉教授对记者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