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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周一审被判死缓

作者: 出版日期:2001.10.23 点击数:0

【报纸名称】:新华每日电讯

【出版日期】2001.10.23

【版次】

【入库时间】20100601

【全文】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今天对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作出一审 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 月间,李纪周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 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 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其中:收受厦门远华 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在逃)通过各种手段贿赂的人 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币3万元,并受赖 昌星请托,干预海南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籍油轮违 法进口柴油的查处;帮助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 两用汽车牌证1副。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 周民兴贿赂1万美元,为其向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 准器提供便利。此外,李纪周还多次滥用职权, 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豪公司 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纪周身为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赖昌星等人牟取利 益,非法收受钱财,已构成受贿罪。其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 罪的查处,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李纪周滥用职权 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应按玩忽职守罪处 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李纪周受贿数 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能够提供线 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 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以受贿罪判处李 纪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已经追缴和扣押的赃 款赃物和其他财产全部上交国库。$$ 另据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日前,李纪周的妻子程辛联也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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