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强奸、组织卖淫、制作传播淫秽物品、非法拘禁罪“囚禁性奴”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4.01.22
【版次】第八版 时讯超市
【入库时间】20140230
【全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囚禁性奴”主犯李浩1月21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迫手段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浩先后将6名妇女骗至地下室,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将她们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内,其中拘禁最短的2个月,最长的达1年零9个月之久;在拘禁过程中,李浩以杀人换取自由为名,威逼并诱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参与共同扼颈致被其拘禁的被害人“张宣宣”死亡,后又实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对另一名被拘禁的被害人蔡某某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致蔡某某死亡,在两起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李浩还强行与6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使张某某怀孕,又以强迫的方法组织3名妇女卖淫,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强迫被拘禁的妇女从事视频淫秽表演,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