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被执行死刑
【报纸名称】:
【出版日期】2014.01.22
【版次】第05版:政教科文
【入库时间】20140230
【全文】
本报讯(记者谢建晓)1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等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洛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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